113年度司促字第70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新店區華城一段2之16」及「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