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08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提出
所有權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