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弘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
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因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7月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
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