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住寶都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6月11日送達於聲請人,
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