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38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庭歡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