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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39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39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簡杰霖(即簡詩容即餓虎糖手作甜品屋之 繼承人)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簡杰霖之 法定代理人「簡裕峰、柯怡甄」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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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