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代 理 人 劉建甫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