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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4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劉建甫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施春堂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凱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一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柒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