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02號
代 理 人 陳豊文
廖宇文
一、債務人游盛名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游盛名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廖宇文給付之。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