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481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四計算之
遲延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附件:
一、緣
相對人章修綱於民國106年04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500萬元整,貸款期間五年,借款期間債務人辦理變更借款條件,延長借款期限至113年04月21日(證二),另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變更後之借期續展至113年10月2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1.6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民國113年03月2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58%(月調),計息利率為3.2%)。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三、
詎料,上開債務人自民國113年03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
迄今,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仍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據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
期限利益,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184,708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