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應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