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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5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5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債務人    高聖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收當期每月應繳本金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