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新竹縣○○鄉○○路00巷0號2樓之5」,且需有其完整統一編號。
三、請提出請提出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各建物座落詳細地址。
四、請提出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提出聲請人之報備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