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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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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如附表序2~12(序1已於113年7月22陳報,無庸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