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15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朱佑庭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林妤瑄即卡羅玖肆商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
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
可參。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妤瑄即卡羅玖肆商行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林妤瑄設籍於新北市淡水區,有該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獨資商號卡羅玖肆商行之營業址設於新北市淡水區,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核。是本件相對人戶籍址、獨資商號營業址均
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