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3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按逾期一期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上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