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辰蔚間聲請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1月23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依法於同年2月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