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57號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翰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陸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玖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