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776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宇庭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宇庭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三、請釋明債權存在及金額之計算式(查聲請人所提之對話
記錄,無從確認與相對人是否同一,且金額亦與請求金額不符,故有釋明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