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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8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張弘力 
相  對  人 
債務人    林鑫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陸萬柒仟陸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