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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旻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怡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債權債務關係,究存在於「錦妙有限公司與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間?抑存在於「聲請人林旻萱與相對人潘怡碩間」?
二、承前項,如系爭債權債務關係存在於「錦妙有限公司與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間,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提出記載正確當事人名稱及法定代理人年籍資料之聲請狀正本到院。
    ㈡請提出動力生活先進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㈢請具狀陳明請求代工費用新臺幣(下同)44,195元之計算式、代墊材料費1,705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發票、會計明細等。(計算式應與所提原因事實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理由為何)。
  三、承第一項,如主張系爭債權存在於「聲請人林旻萱與相對人潘怡碩間」,請提出同第二項(三)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並釋明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