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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7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95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徐志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史克鈞即八木町食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史克鈞即八木町食堂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八木町食堂之組織類型為獨資商號,負責人為相對人史克鈞,由於相對人八木町食堂已於民國111年8月19日廢止,故其積欠聲請人之借款,應由其負責人即相對人史克鈞清償,然相對人史克鈞之戶籍設於臺北○○○○○○○○○,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