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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莊韋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008號)
    債務人莊韋琦前於民國110年7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7198元,及自民國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莊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