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四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