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11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玟均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就以陳玟均為相對人?抑以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如以陳玟均為相對人,請提出相對人陳玟均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如以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