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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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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楊直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王錦華、徐志宗、黃麗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