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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1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3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安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柒拾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4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4月21日止
年息2.33%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4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05月12日止
年息2.46%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5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2日止
年息2.952%
001
新臺幣0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6%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5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12日止
年息2.46%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
年息2.952%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5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12日止
年息2.46%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3年06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2日止
年息2.952%
003
新臺幣0000000元
劉安竤
自民國114年0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46%

附件: 
    一、債務人劉安竤於民國(下同)106年05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其中3,645萬元、710萬元、145萬元,借期均起於106年05月12日至126年05月12日屆滿。利率均約定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月調整)加碼年率0.75%按月計付。及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間之利息。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3年04月12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1491號及收件回執可憑,誠屬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債權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依約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劉安鋐一次清償本金36,725,753元整及至清償止之利息、延遲利息以及訴訟費等。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