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24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融鑫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融鑫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釋明
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並提出「未到期之租賃服務費」之計算式。
三、就「器材殘值之費用」部分,請提出未能拆回設備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