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蘇光輝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347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一、緣債務人蘇瑞淵於民國108年12月至000年00月間邀同債務人蘇光輝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6,3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蘇瑞淵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蘇光輝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