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9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件:
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二、
惟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117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