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王慧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
當事人能力,
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
債權人 (即聲請人)或
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明。
二、
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25日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王慧如業於113年3月1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
本件支付命令,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
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