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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健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鄭舒方、鄭盛文、鄭盛仁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即
債務人
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
繼承
?並
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為何?(究為請求相對人
連帶給付
?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
繼承人
鄭閔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或為其他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翟天翔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