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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05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40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舒方、鄭盛文、鄭盛仁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相對人即 債務人是否已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並 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具體陳明聲請人之聲明為何?(究為請求相對人 連帶給付?抑為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 繼承人鄭閔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或為其他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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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