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13號
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413號)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及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金管銀票字第10500160540號函,得就既有客戶受理線上申辦業務,並以確認申請人身分替代徵信程序處理郵寄、傳真或網路申請案件,債務人為
聲請人既有之存款客戶,透過網路銀行申請信用卡,並以簡訊驗證其確為本人申辦,
合先敘明。(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41,768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136,132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36,13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436元(113.1.19~113.5.19)、
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113.1.19~113.5.19)、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存款資料、
主管機關函文、帳務及消費繳款、戶謄、契約、債權移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