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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債務人    韓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陸元及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玖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9266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11.27%
001
新臺幣
119266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1日止
年息13.524%
001
新臺幣
119266元
韓謙
自民國113年09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27%
002
新臺幣
374979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1月17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7日止
年息12.52%
002
新臺幣
374979元
韓謙
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17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
374979元
韓謙
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52%

附件: 
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
壹、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一、債務人韓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
幣(下同)132,610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韓謙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421,637元整,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三、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
擔。
貳、請求原因及事實:一、緣相對人韓謙於109年12月11日向債
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7年12月11月
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9.
69%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12年11月11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為1.58%,計息利率為11.27%)。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
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
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
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
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
總約定書第四條)。二、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
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
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
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
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三、緣債務人韓謙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03月17日撥付信用貸款40萬元整予債務
人韓謙,貸款期間七年,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
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3月17日屆滿,
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9
4%計算之利息(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
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
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
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
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
十六條)(證四)。四、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
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五、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
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債權人所
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
債權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六、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
至112年11月11日及112年11月1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
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及信用貸款約定
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
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554,247元(其中本
金494,245元,緩繳息60,0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
息。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