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134,067元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