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80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塞席爾商䪩晨合協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債權金額及其計算式,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聲請人前於113年8月5日提出之
陳報狀,雖有提出債權計算式,
惟實際計算後發現與請求金額不符;又聲請人並未就勞保、健保等各項目數額提出足資
佐證之釋明。故有再命為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