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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債務人    高和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肆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