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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暉 
相  對  人 
債務人    淞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浩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所提之專案設計合約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