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7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零陸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
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所提之專案設計合約書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
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