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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7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吳俊賢 
相  對  人 
債務人    劉鴻傑律師(即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參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浩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