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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59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債務人    時睿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偉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偉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