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兼上一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錦華
徐志宗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玖拾捌萬貳仟參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參拾柒萬參仟零捌拾肆元壹角柒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肆仟玖佰柒拾肆萬肆仟陸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00號
利息: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6812元。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美元1322.96元。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600號)
緣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為連帶
保證人與
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證二),依民國(下同)112年9月2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動用申請書」(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22%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
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72%,證三),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
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112年1月30日、112年9月27日簽立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四)、「動用申請書」(證五),保證債務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000萬元整,利率分別依年利率6.8%、2.5%計算,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竟於113年5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新臺幣5,982,305元、美金373,084.17元及日幣49,744,655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六),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福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定功、徐志宗、王錦華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
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
委任狀附表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12年9月27日)。二、動用申請書影本乙份。三、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四、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二份(112年1月30日)、(112年9月27日)。五、動用申請書影本十一份。六、臺幣、外幣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