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鋐興實業有限公司、施素華、葉清海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鋐興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86年10月24日解散登記
,且未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聲請人應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提出相對人解散登記前最後一次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全體股東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改列其全體股東為
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