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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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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債務人    施素華 


            葉清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6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6190元
施素華、
葉清海
自民國86年8月6日起
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001
新臺幣216190元
施素華、
葉清海
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六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610號)
    債務人連帶保證人施素華及葉清海於與債權人訂立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債務人等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216190元整。
    (二)利息計算:計算自86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又按契約第12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證物名稱及件數:一、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  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釋明文件: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