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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債務人    芃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朋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8619號)
1.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281743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5,08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2.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3.相關欠費子號: Y281743。
釋明文件:欠費追繳函及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