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747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貳仟陸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三期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