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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5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麗雲 
            張晴傳 
一、債務人陳麗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肆拾柒萬零參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債務人陳麗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晴傳清償之。
二、債務人陳麗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柒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陳麗雲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晴傳清償之。
三、債務人陳麗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