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6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