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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蔡清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7月1日聲請狀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相對人為「彭文治」,與聲請人所附釋明文件相對人「蔡清守」不相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