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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蔡清守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3年8月5日補正狀所檢附之
聲請狀
內容,其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一項第五行至第六行「日後對
債務人
彭文治執行無實益者,債務人陳瑞珠應負清償責任」是否為誤繕?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