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9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魏樂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魏樂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具狀陳報就以魏樂華為相對人?抑以水十娛樂企業有限公司為相對人?如為前者,請提供足資釋明之文件;如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姓名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
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因聲請人於
聲請狀所附之彰化銀行匯款單,其上方
所載之收款人名稱為水十娛樂企業有限公司,故有陳報之必要)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