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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債務人    陳巧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9040號)
債務人陳巧宜前於民國110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16942元,及自民國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陳巧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