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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宏立 
相  對  人 
債務人    吳浩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